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政務公開工作有關法規文件精神,深入推進和科學評價全市政務公開工作,促進各級各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完成政務公開各項目標任務,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依據本辦法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市本級組織(以下簡稱“考核對象”)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在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按縣區和市直部門兩個類別分別確定考核項目。
第六條對各縣區、開發區(新區)的考核項目及要求:
(一)組織領導: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年內至少聽取一次工作匯報,政務公開工作列入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并在政府網站公開;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務公開工作;政務公開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評估;年內至少開展一次政務公開培訓;定期對轄區內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機構和人員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健全,經費有保障。
(二)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完備,政府網站合格達標;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健全;編制、發布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及年報;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數據;及時、準確、全面公開政府信息;政策解讀機制健全,按要求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工作;積極穩妥回應社會關切,按要求報送政務輿情處置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渠道暢通,依法依規辦理公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當年“全市政務信息上報情況通報”所得分數折算相應分值。
(三)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大力推進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工作機制的改革創新、信息資源的整合利用,切實增強政府網站政務公開能力、公共服務能力、信息工作共享能力,及時、準確、全面公開政府信息。各級政府網站面向基層服務的醫院、學校、公交等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制度健全,編制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和服務指南,并進行公開。
(四)加分項:政務公開工作被市級以上黨報、黨刊、政府網站正面宣傳報道;信息采用有市政府領導批示;政務公開工作有創新舉措,得到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重點工作推進有力,落實到位。
第七條對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省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經濟組織的考核項目和要求:
(一)組織領導: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年內至少聽取一次工作匯報,明確分管負責同志,列入工作分工,并在政府網站公開;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務公開工作;政務公開工作經費有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本部門績效評估;定期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二)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完備,部門網站合格達標;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健全;編制、發布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及年報;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數據;及時、準確、全面公開政府信息;政策解讀機制健全,按要求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工作;積極穩妥回應社會關切,按要求報送政務輿情處置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渠道暢通,依法依規辦理公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當年“全市政務信息上報情況通報”所得分數折算相應分值。
(三)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大力推進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工作機制的改革創新、信息資源的整合利用,切實增強政府網站政務公開能力、公共服務能力、信息工作共享能力,提高政府網站整體工作水平,及時、準確、全面公開政府信息。
(四)加分項: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被市級以上黨報、黨刊、政府網站正面宣傳報道;信息采用有省市領導批示;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有創新舉措,得到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重點工作推進有力,落實到位。
第八條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結合年度工作要點,制定下發年度考核方案和細則。
(二)組織考核。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通過聽取考核對象的情況匯報、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表、查閱相關會議記錄和有關資料檔案,查看政府網站等方式對考核對象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書面考核報告和考核分數。
(三)綜合考核。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組織考核情況,結合政務公開工作日常監測情況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考核,提出各考核對象的年度得分,報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以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通報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作為當年度市科學發展目標管理考核政務公開部分的評分依據。
(三)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被考核對象反饋,并督促其及時整改。被考核對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時整改到位,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