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推進政務陽光透明,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提升政務公開能力,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決策預公開制度是指涉及單位和人民群眾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應當將擬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據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后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的制度。
第三條決策預公開以依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不影響決策為原則。
第四條決策預公開制度堅持“誰起草、誰預公開”原則,由市人民政府及各起草單位負責執行。
第五條應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有:
(一)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年度計劃;
(三)國土空間規劃;
(四)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五)決定在本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涉及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和執行情況;
(八)重要物資招標采購情況、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和重大投資建設的社會公共事業的情況;
(九)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遴選資格條件、程序和結果;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
第六條決策預公開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過網站、廣播、電視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二)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大廳(中心)政務公開專區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三)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四)其他便于社會及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七條決策預公開時間自作出預公開決定向社會發布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八條決策預公開制度的執行必須依法、依規辦理。凡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不允許預公開,預公開內容應符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本制度由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