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南昌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照此執行。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文件精神,現制定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試行)如下。
第一條 本規范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市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市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我市各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政府信息依公開申請工作統籌領導。各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作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負責機構,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體制機制建設。
第四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確保郵政信函、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電子郵件、電話咨詢、現場申請等政府信息申請渠道的暢通,并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開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聯系方式、聯系地址、依申請流程等信息。要確定專人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應按照“每件必回”的原則,第一時間按流程規范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
第五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規范政府信息保密審核和信息答復制度。在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要認真審核:(1)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申請日期、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明等要素是否清晰一致;(2)申請內容是否指向特定明確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權利人信息,申請信息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第六條 對申請內容不明確、要件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或補充。對于要件齊全、申請內容明確的,應在時限要求內予以回復;對于涉及第三方權利人的,及時征求相關方意見;經審核確定不予公開的,則應明確理由。
第七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正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行政機關應自申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如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延長答復期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根據政府信息申請內容具體內容,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內的,如能確定該信息制作或保存行政機關的,應當將有關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應征求第三方意見后予以答復;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如能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部分予以說明;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履行檢索程序后告知申請人;
(七)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提交的同一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行政機關已做答復的,可不再答復。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后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與政府法制辦、人民法院及時溝通,要及時報告本行政機關負責同志,及時穩妥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事宜。對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認定違法、糾錯的,要認真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歸檔保存申請人申請材料、內部審批流程、征求意見情況、依申請公開答復書、郵政收據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相關材料,做到一案一檔。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及時更新完善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明確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受理渠道和辦理程序,及時更新本單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第十二條 市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事機構,牽頭負責統籌調度、督促考核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等政府信息公開及政務公開工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全市績效管理政務公開考核內容。
附件: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示范文本(1-11)